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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银行的诉讼时效于2007年底届满,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,银行可于2009年年底前向法院主张实现抵押权。
2、而根据物权法规定,银行的抵押权应于诉讼时效届满时已无法实现。
3、按照《立法法》第83条与《物权法》第178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,“上位法优于下位法”、“新法优于旧法”、“特别法优于一般法”,《担保法》、《担保法解释》与《物权法》有冲突的地方应适用《物权法》。
4、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,故银行的抵押权从2007年12月31日后再主张已无法得到支持。
5、这实际上是一个法律适用与效力的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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